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利好政策,一文看懂!
01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年12月31日
► 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02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年12月31日
03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04
继续实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
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05
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年12月31日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
2022年12月31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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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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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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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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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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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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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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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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